问题 | 纳税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条件,在自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后,可以再次申请吗? |
答案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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