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法律关系为原因的出票和背书转让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
答案 |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承认了赠与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还有基于其他无偿的原因关系而授受票据的情形。例如,在委托合同之下,委托人为了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向受托人签发票据或者背书转让票据,也应适用《票据法》第十一条。但是,如果受托人先行垫付了费用,委托人向其偿还该费用时,即使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取得该票据的原因,在票据法的意义上应视为有偿,不适用该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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